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325-202411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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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莉雯告宋志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還提起了民事訴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刑事庭法官覺得要審很久,所以就把這個民事訴訟案轉給民事庭去審理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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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5號 原 告 曾莉雯 被 告 宋志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1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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