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簡-3783-202411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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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統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外,補充:㈠被告黃鈺統拒絕調解(本院卷第25頁參照)。㈡被告利用電腦輸入之各項誹謗文字,屬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符號,且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㈢被告用以犯本案之工具,並未扣案,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斟酌後無必要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472號 被 告 黃鈺統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3段216至22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統與友人李坤育因故有嫌隙而心生怨懟,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5分許起至12月1日上午9時22分許止,在其斯時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206室居處,以其在Dcard網站申請之帳號「ilovefredyeh」、暱稱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在該網站他人所張貼有關於李坤育,標題為:「自稱同志網紅根本就是小偷」之文章下方,留言:「……修圖 竊盜 誆騙 詐騙他可是樣樣都會」、「就是喜歡用毒品 然後用打針方式」、「他很會詐騙 要小心 這人絕非善類」、「除了頭偷盜還會誆騙他人財物 尤其最會騙取他人同理心跟同情心」、「想偷 沒有任何理由的」、「他吸毒 還是安非他命外加人稱所謂sl(slam)打針方式 還會販售給朋友 還有提供g水樣樣都來」、「你認識他不深 我只這樣說 我身邊的一位朋友 曾經被他騙過起碼六位數的金錢……」、「是吸毒 吸到精神分裂吧 誇張」等語,不實指摘李坤育有施用毒品、竊盜及詐欺等情,足以貶損李坤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李坤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鈺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李坤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Dcard網站截圖、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9日 狄卡字第113011902號函文暨所附會員資料、通聯調閱 查詢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裕 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