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司促-12917-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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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告林庭聿,說他欠了四萬一千多塊,還要加上利息和五百塊的程序費用。如果林庭聿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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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庭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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