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司促-14137-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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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浩委託律師張承中向莊駿凱追討231萬5千元,以及自108年8月6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莊駿凱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簡浩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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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浩 代 理 人 張承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駿凱(原名莊岳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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