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司促-17705-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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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沈玟宏欠電信費31813元,還包含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沈玟宏如果對這筆錢有疑問,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過了沒有異議,中華電信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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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8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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