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26
案號
TPDV-113-司票-17698-202406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698號 聲 請 人 羅照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惠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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