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告蘇浩然,說他欠錢不還。蘇浩然簽了一張本票,說好要給裕富數位資融公司21萬多,但到期日都過了,蘇浩然還欠10萬多沒給。所以裕富數位資融公司就拿著本票來法院,希望可以強制執行,要蘇浩然還錢。法院覺得這個聲請是對的,就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64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蘇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 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19,264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0月12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00,496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