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司促-3896-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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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劉志豪積欠電話費9690元,法院發支付命令要劉志豪還錢,還要付利息跟500元程序費。如果劉志豪不服,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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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336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2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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