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EV-114-北補-283-2025020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胡亦嘉 被 告 陳妤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 493,1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7,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