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YDM-114-壢交簡附民-18-20250207-1
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劉君慧因為被告張金山的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因此決定將這個附帶民事訴訟移交到民事庭處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劉君慧
被 告 張金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