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司執-130211-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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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21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沛芸即張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霧峰區,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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