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06-12
案號
TYDV-113-消債更-1-202406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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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就職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江岳112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 料。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五、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江岳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 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