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秀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
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
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花院胤民
學114司消債調字第2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
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繳費資料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難謂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HLDV-114-司消債調-2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