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阮荺媗,要求她還錢。總共要還兩萬三千多,其中兩萬兩千多從今年二月七號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如果晚繳,每個月還要加違約金,最多加三個月。另外,還要賠償法院的費用五百元。如果阮荺媗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玉山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阮荺媗(原名:阮燕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