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95,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853元(計算式:本金195,673元+起
訴前利息9,469.5元+起訴前違約金710.21元=205,85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萬5,673元) 1 利息 195,673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5日 (128/365) 13.8% 9,469.5元 2 違約金 195,673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2月5日 (96/365) 1.38% 710.21元 小計 1,179.71元 合計 205,853元
TCEV-114-中補-78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