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4-司執-8348-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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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朱芷蘭想對蔡紹平強制執行債務,但因為蔡紹平已經不在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工作,而且他住在台北市萬華區,所以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要把這個案子移到台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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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48號 債 權 人 朱芷蘭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             之2               債 務 人 蔡紹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居台北市○○區○○○000號3樓342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之薪資,並因 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請求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保險投保記錄,惟查,債務人早於112年7月1日退伍,自無於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有薪資可供執行。是本件核屬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台北市萬華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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