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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傅祐寧和李淑嫻的判決書認可事件,法院要求傅祐寧在收到裁定後30天內,補交大陸地區判決書的生效證明正本,以及經過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的證明書。如果沒有按時補正,法院就會駁回傅祐寧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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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傅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嫻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 之生效證明正本,以及上開正本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