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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豐商業銀行告楊顏誠,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六十七萬多,還有利息跟手續費五百塊。如果楊顏誠對這個命令有意見,要在20天內提出。不然銀行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要楊顏誠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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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6912元 楊顏誠 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7.25% 001 新臺幣676912元 楊顏誠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8.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2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