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V-113-司促-8007-20250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賈玉慈還錢,但法院說仲信資融沒有好好說明,之前已經通知賈玉慈債權轉讓的事情,所以就駁回了仲信資融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仲信資融的申請被打槍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賈玉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12月16 日通知命於5日內釋明:已將各筆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12月4日、113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均未釋明,是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