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3-司執-38695-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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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695號 債 權 人 何明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偉焌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894元元 ,且未提出本票正本到院,經本院命其於文5到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