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V-113-司繼-1244-202410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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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玉慈聲請陳報關於陳全成的遺產清冊,法院裁定進行公示催告,要求陳全成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有這個債權,那麼債權人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中要求賠償。另外,如果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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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陳玉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全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0巷0弄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2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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