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06-04

案號

ULDV-113-司繼-652-202406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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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葉○○ 住○○市○區○○路0○000巷0號9樓之 法定代理人 張○○ 法定代理人 葉○○ 聲 請 人 劉○○ 法定代理人 張○○ 法定代理人 劉○○ 前列葉○○、劉○○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檢具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張○○生前積欠 債權人之債務證明文件陳報本院,並計算釋明被繼承人張○○之債 務大於或約略等於資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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