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2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周錦輝 債 務 人 富域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秉廷 人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貳拾柒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參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參拾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參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參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PCDV-113-司促-32927-20241125-1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06
TPDV-113-司消債核-6315-20241106-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孔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60-20241011-1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蕭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523元,及其中96 ,166元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04
CYDV-113-司促-805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