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V-113-司促-32927-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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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2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周錦輝 債 務 人 富域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秉廷 人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貳拾柒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參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參拾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參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參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