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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22,79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2024-11-26
TPDV-113-司促-16195-20241126-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峯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7,4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 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KSDV-113-司促-21925-20241125-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蔡胭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6,9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 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 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6,91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 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1-22
KMDV-113-司促-1300-20241122-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芳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7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5345號電信設 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9,75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1-22
KMDV-113-司促-1303-202411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閻麒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817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7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8817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125-20241122-1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耀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4976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1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4497 6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19
CTDV-113-司促-15047-20241119-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紫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4-11-15
TNDV-113-司促-22346-20241115-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79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 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3
KSDV-113-司促-21082-20241113-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儀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3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1-13
MLDV-113-司促-7769-20241113-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傅莯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48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2
TCDV-113-司促-32913-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