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陳和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倢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84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原告仍應補
繳裁判費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300,000元。
㈡利息:10,984元(計算式:112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8月28日止共268日。本金300,000元×(268/366)×年息5%=1
0,98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310,984元。
TPEV-113-北補-264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