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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陳和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倢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84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原告仍應補 繳裁判費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300,000元。 ㈡利息:10,984元(計算式:112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8月28日止共268日。本金300,000元×(268/366)×年息5%=10,98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310,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