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補-2560-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