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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陳枝花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損害賠償,但她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要她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 1000 元,不然就會駁回她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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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