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