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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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仲 (已歿) 原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2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6月5日1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被告陳俊 仲居所內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已使 用),查獲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113年9月12日以113 年度偵字第48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及 針筒1支均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6月5日15時40分許,經發現在新北市○○ 區○○街00號14樓居所之頂樓通道上吊自殺,嗣於同日18時10 分許,到場處理之員警在被告上開居所內扣得海洛因殘渣袋 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已使用),並經新北地檢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該案查 扣之殘渣袋1個及針筒1支,經送鑑定機構以乙醇溶液沖洗後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 10日北榮毒鑑字第AA47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實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 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PCDM-113-單禁沒-990-2024123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 原 告 歐甄珍 被 告 周瑋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PCDM-113-附民-1533-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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