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90-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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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仲 (已歿) 原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2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6月5日1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被告陳俊仲居所內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已使用),查獲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及針筒1支均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6月5日15時40分許,經發現在新北市○○ 區○○街00號14樓居所之頂樓通道上吊自殺,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到場處理之員警在被告上開居所內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摻有海洛因針筒1支(已使用),並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個及針筒1支,經送鑑定機構以乙醇溶液沖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A47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實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