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劉姿妤
被 告 林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劉姿妤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狀」所載。
二、被告林玉萍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
起是項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
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可參)。又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查原告前曾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提出告訴,惟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35號
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並無對原告犯刑事案件而繫屬於本院等
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之情形下,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NTDM-113-附民-409-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