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NTDM-113-附民-409-20241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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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姿妤告林玉萍違反洗錢防制法,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之前檢察官已經不起訴林玉萍了,所以法院認為劉姿妤在沒有刑事訴訟的前提下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駁回了劉姿妤的請求,連帶假執行的聲請也被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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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劉姿妤 被 告 林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劉姿妤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狀」所載。 二、被告林玉萍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可參)。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查原告前曾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提出告訴,惟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35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並無對原告犯刑事案件而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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