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宗懋
非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本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判決業已於113年2月21日確定
,此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可資為憑,而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6
日始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
後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