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妤銨即羅羚瑜、吳偉豪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658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