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6584-20250312-1
摘要
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羅妤銨、羅羚瑜和吳偉豪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裁定,資融公司需要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交裁判費五百元,否則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而且,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妤銨即羅羚瑜、吳偉豪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