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呈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各編號「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為附表各編號
「更正記載」欄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作成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誤繕,揆諸前開
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 更正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4、3列 最高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 最高處斷刑為4年11月有期徒刑 2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3、2列 7年有期徒刑 6年11月有期徒刑
TTDM-113-金訴-141-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