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TDM-113-金訴-141-202411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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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份文件是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針對一個詐欺案件所做的裁定。主要是因為判決書裡有些地方寫錯了,所以法院決定更正這些錯誤。更正的內容主要是在刑期的描述上,把原本寫錯的最高法定刑和最高處斷刑的年限給改過來。簡單來說,就是改一下筆誤,讓判決書的內容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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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呈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各編號「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為附表各編號 「更正記載」欄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作成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誤繕,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 更正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4、3列 最高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 最高處斷刑為4年11月有期徒刑 2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4.倒數第3、2列 7年有期徒刑 6年11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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