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數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
原 告 許芳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ULDV-114-訴-15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