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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 原 告 許芳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