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06號
原 告 梁芳翊
訴訟代理人 吳智斌
被 告 王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3-雄補-270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