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指定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經診斷罹有精神疾病,致其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基於無故侵入
住宅之犯意,於113年4月26日22時42分許,未經告訴人陳俊
佑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4樓住處
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即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陳俊佑調解成立,告訴人並
已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
人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PTDM-113-易-896-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