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M-113-易-896-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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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指定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經診斷罹有精神疾病,致其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13年4月26日22時42分許,未經告訴人陳俊佑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4樓住處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陳俊佑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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