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光卉

在 2 篇判決書中提及

相關判決書

港簡聲
北港簡易庭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08-21

PKEV-113-港簡聲-12-20240821-2

港簡聲
北港簡易庭

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志勇 相 對 人 黃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姓名「黃聖葳」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聖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06-07

PKEV-113-港簡聲-7-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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