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弘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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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劉豪傑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2025-01-21

MLDM-113-附民-193-20250121-1

金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 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依法送達法務部○○○○○○○○,並由上訴人本 人收受(見本院卷第187頁送達證書),上訴人雖於113年10 月25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上訴狀並於113年10月28 日送達本院,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該裁定於114年1月3日送達法務部○○○○○○○○○○○,並由上訴 人本人收受(見本院送達證書),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MLDM-112-金訴-225-2025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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