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2-金訴-225-2025012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 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依法送達法務部○○○○○○○○,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見本院卷第187頁送達證書),上訴人雖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上訴狀並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本院,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4年1月3日送達法務部○○○○○○○○○○○,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見本院送達證書),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