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李冠宏
林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KSEV-113-雄小-2631-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