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631-20241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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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銀行告李冠宏和林麗香,要求他們還錢。法院判李冠宏和林麗香要連帶賠償高雄銀行新臺幣四萬八千多元,還要加上利息和違約金。如果他們不還錢,高雄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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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李冠宏 林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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