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
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受有損害,乃於
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112、3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刑事案件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惟本院刑事庭就被告遭起訴被告參與
詐騙原告詐欺、洗錢之犯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依原告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12月12日112
年度附民字第227號裁定可憑。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980元,原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3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爰於113年9月4日,裁定命
原告補繳上述之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前項裁定於113年9月19日經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至今並未為任何補正及陳報,亦未繳納裁
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KLDV-113-基簡-775-20241015-2